前言
一、安全形势
二、国防政策
三、国防建
武装力量体制
国防动员与国防教育
国防费
国防科技工业
边防建设
驻军澳门
四、军队建设
军事法制建设
裁减军队员额
思想政治建设
军事训练
后勤建设
武器装备建设
参加国家减灾救灾行动
五、国际安全合作
军事交往
地区安全合作
建立信任措施
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六、军控与裁军
核武器和导弹防御问题
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问题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
杀伤人员地雷问题
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和小武器问题
世纪交替,千年更迭,人类社会的发展正在揭开新的篇章。
回首二十世纪,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物质和精神财富,同时也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数百起局部战争以及近半个世纪的冷战,惨遭战争劫难和战争威胁之苦;中华民族历尽磨难,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最终使国家走上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中国人民深知和平之弥足珍贵。
即将到来的新世纪,人类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严峻的挑战。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和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愿望。中国正在一心一意地进行现代化建设,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中国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致力于建设一个和平、稳定、繁荣、发展的新世界。中国坚定不移地实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中国人民愿同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一道,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为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在世纪之交的重要历史时刻,为表达中国人民热爱和平的真诚愿望,使世人对中国的国防政策和国防现代化建设情况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现发表《2000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
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国际安全形势总体上继续趋向缓和。大国关系复杂,多种矛盾斗争交织,但相互借重、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基本特征没有改变。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是国际舞台上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间经济联系不断加强,各国仍把发展经济、创新科技和提高综合国力放在首位。世界和平的力量超过战争的力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新的世界大战不会发生。
亚太地区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许多亚洲国家特别是东亚国家已摆脱金融危机,经济逐步恢复增长,前景看好。绝大多数国家把振兴经济、加强对话与合作作为主要政策取向,坚持在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等原则基础上发展国家关系。有关国家继续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争端,不断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安全对话,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东盟和中国、日本、韩国(10+3)的合作在经济、金融领域逐步展开。朝鲜半岛紧张局势明显走向缓和。中越签署陆地边界条约。南海地区形势基本保持稳定。
但是,世界不稳定和不确定的因素明显增加,天下还很不太平。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还没有根本改变,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在国际政治、经济和安全领域依然存在并有新的发展。某些大国推行“新干涉主义”、新“炮舰政策”和新经济殖民主义,严重损害许多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发展利益,威胁世界和平与国际安全。在处理国际和地区安全事务中,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严重挑战。一些国家以“人道”和“人权”为借口,公然违背《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动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特别是北约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向南斯拉夫联盟发动军事攻击,对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产生了重大消极影响。军控与裁军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消极事态,特别是有关国家仍在继续研发和试图建立国家导弹防御系统及战区导弹防御系统,国际社会防扩散和推动裁军进程的努力受到损害。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国际竞争空前激烈,金融和经济风险增加,经济安全问题为各国所关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南北之间的发展差距和贫富悬殊继续拉大,两极分化状况更趋严重。
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出现新的起伏,因民族、宗教、领土、资源等因素引发的冲突和战乱不断。一些国家继续扩大军事集团、强化军事同盟和谋求更大军事优势,严重影响了国际安全与稳定。各种分裂势力、恐怖势力和极端势力给国际社会不断带来危害。环境、毒品、难民等全球性问题日益突出。
影响亚太地区安全的消极因素有新的发展。美国进一步强化在本地区的军事存在和双边军事同盟,推动研发并计划在东亚地区部署战区导弹防御系统,以及日本确定“周边事态法”等,违背时代潮流。联合军事演习在本地区有增无减,不利于国家间建立信任。影响朝鲜半岛安全的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南亚地区形势仍不稳定。在南海地区蚕食中国主权权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有的域外国家也试图插手南海问题。
台湾海峡局势复杂、严峻。李登辉悍然抛出所谓“两国论”的分裂主张,台湾当局新领导人对一个中国原则采取回避和模糊的态度,台湾分裂势力图谋以各种形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严重破坏了海峡两岸和平统一的前提和基础。这是造成台湾海峡局势紧张的根本原因。美国不断向台湾出售先进的武器装备,其国内有人企图推动国会通过所谓《加强台湾安全法》,还有人企图将台湾纳入战区导弹防御系统;日美修订的防卫合作新指针,始终不明确承诺不把台湾划入其欲军事介入的“周边安全事态”范围。这些行为助长了台湾分裂势力的气焰,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安全,危害了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世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变化了的世界需要摒弃冷战思维,建立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安全观和新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安全秩序。新安全观的核心应该是互信、互利、平等、合作。《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是维护和平的政治基础。互利合作、共同繁荣,是维护和平的经济保障。在平等基础上的对话、协商和谈判,是解决争端、维护和平的正确途径。只有建立新的安全观和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才能从根本上使世界和平与国际安全得到保障。
中国的发展与稳定,中国周边地区的和平与繁荣,以及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和维护地区安全新秩序,是中国根本利益之所在。中国将继续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为维护、促进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繁荣、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根据宪法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中国始终把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放在第一位,致力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一个良好的国际和平环境和周边环境。中国的发展和强盛不会对任何人构成威胁,而只会促进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永远不称霸,是中国人民对世界的庄严承诺。
中国的国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巩固国防,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中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完全是为了自卫。中国努力避免和制止战争,努力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并有新的发展,特别是在国家和平统一的基础遭受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中国必须加强运用军事手段捍卫主权和安全的能力。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中国立足于依靠自己的力量保障国家安全,坚持独立自主地进行国防决策和制定国防发展战略,不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不参加任何军事集团,自力更生地建设国防科技工业和发展武器装备。
———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中国在战略上实行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的原则。这种防御是和平时期努力遏制战争与准备打赢自卫战争的统一,是战争时期战略上的防御与战役战斗上的攻势行动的统一。中国军队立足于用现有武器装备作战,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适应世界军事领域的深刻变革,做好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准备。
———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中国军队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加强全面建设,努力建成一支有中国特色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军队。中国坚持质量建军、科技强军、依法治军,实现军队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加强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军队战斗力。
———实行军民结合,全民自卫。中国坚持现代条件下的人民战争思想,实行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相结合。预备役部队和民兵保持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训练水平。按照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兵于民的方针,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提高国防动员能力。
———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发展经济和加强国防,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两大战略任务。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同时,国家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努力增强国防实力,大力支持军队加强质量建设,形成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
———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中国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战争政策、侵略政策和扩张政策,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形式把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别国。中国不搞军事扩张,不在国外驻军或建立军事基地,反对军备竞赛。中国支持国际社会为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所作的努力。
中国拥有少量核武器完全是出于自卫的需要。中国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不参加核军备竞赛,也从不在国外部署核武器。中国保持精干有效的核反击力量,是为了遏制他国对中国可能的核攻击,任何此种行为都将导致中国的报复性核反击。中国核武器的数量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其规模、结构组成和发展与中国的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相一致。中国的核武装力量直接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指挥。中国对核武器的管理采取极为慎重、负责的态度,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确保了核武器的安全可靠。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中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并贯彻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中国政府始终如一地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在关系到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根本问题上,绝不会让步和妥协。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更替改变不了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事实。解决台湾问题完全是中国内政,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向台湾出售武器或与台湾进行任何形式的军事结盟,反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中国政府尽一切可能争取和平统一,主张通过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的对话与谈判解决分歧。但是,如果出现台湾被以任何名义从中国分割出去的重大事变,如果外国侵占台湾,如果台湾当局无限期地拒绝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两岸统一问题,中国政府只能被迫采取一切可能的断然措施,包括使用武力,来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国家的统一大业。“台湾独立”就意味着重新挑起战争,制造分裂就意味着不要两岸和平。中国人民解放军坚定不移地以国家意志为最高意志,以民族利益为最高利益,完全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有办法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决不容忍、决不姑息、决不坐视任何分裂祖国的图谋得逞。
武装力量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国防部,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的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它的组织体制,按基本组织结构分为总部体制、军兵种体制、军区体制。
———总部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总部体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通过四总部对各军区、各军兵种实施领导指挥。国防部的具体工作由四总部分别办理。总参谋部是全国武装力量军事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和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设有作战、情报、训练、军务、动员等业务部门。总政治部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设有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的后勤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设有财务、军需、卫生、军事交通运输、物资油料、基建营房、审计等部门。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的武器装备建设工作,设有综合计划、军兵种装备、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通用装备保障、电子信息基础、装备技术合作等部门。
———军兵种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由陆军、海军、空军三个军种和第二炮兵一个独立兵种组成。陆军由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陆军航空兵等兵种和专业部队组成。海军由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航空兵、岸防兵、陆战队等兵种和专业部队组成。空军由航空兵、地空导弹与高射炮兵、雷达兵、空降兵等兵种和专业部队组成。第二炮兵由战略导弹部队、常规导弹部队以及专业部队组成。
———军区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区(战区)是根据国家的行政区划、地理位置和战略战役方向、作战任务等设置的军事组织,下辖若干陆军集团军、各兵种部队、后勤保障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本区内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的联合作战行动和演习;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的组织建设、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保障等;领导本区的民兵、兵役、动员、人民防空和战场建设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设有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7个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有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军事科学院是全军最高军事科学研究机关,是全军军事科学研究的中心。国防大学和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院校。国防大学主要负责培训高级指挥人员、高级参谋人员和高级理论研究人员。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主要负责培养高级科学和工程技术人才与专业指挥人才。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以预备役人员为基础、现役人员为骨干,按规定的体制编制组成的部队。预备役部队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部队组成。
民兵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总参谋部主管全国的民兵工作,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
国防动员与国防教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1994年11月,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组织实施国家国防动员工作;协调国防动员工作中经济与军事、军队与政府、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以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平战转换能力。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国民经济、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人民武装动员是国家将武装力量由平时体制转为战时体制的措施和活动。国民经济动员是国家将经济部门及其相应的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从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的措施和活动。人民防空动员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建设和管理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疏散地域,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于1997年1月1日施行。国防交通动员的主要任务是,平时从组织、物质、技术等方面进行交通、通信保障准备,战时组织实施交通、通信保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目前,中国正按照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兵于民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国防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推动国防动员建设不断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中国的国防教育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理论、国防精神、国防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国家和社会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宣传活动;军队开放各类军事博物馆、军史陈列馆、英雄部队荣誉室和英模人物纪念馆,作为地方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的基地;学校在军事机关的协助下,按照不同级别和类别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国家将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轨道,逐步使国防教育社会化、多样化、经常化、制度化。
国防费
中国政府对国防费始终坚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国防费预算、决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家和军队的审计机关,对国防费总预算和分项、分部门预算及预算的执行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中国国防费包括:人员生活费、活动维持费、装备费。人员生活费主要用于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职工的工资、伙食、服装等;活动维持费主要用于部队训练、工程设施建设及维护和日常消耗性支出;装备费主要用于武器装备的科研、试验、采购、维修、运输和储存等。中国国防费的保障范围,既包括现役部队,又包括民兵、预备役部队,并负担了部分退役军官供养和军人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社会性支出。
1998年、1999年和2000年,中国年度国防费分别为934.7亿元、1076.7亿元和1212.9亿元人民币(见图表1)。年度国防费的增加,主要是用于军队停止经商活动后,保障各项事业正常运转增加的维持费用;退役军官的安置和供养增加的支出;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提高的情况下,保证军队人员的生活水平能够同步提高,调整军队人员的工资、津贴标准增加的支出;负担驻澳门部队开支增加的支出。
中国国防支出的总体水平是比较低的。1998年、1999年和2000年,中国国防费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8.66%、8.20%和8.29%,都低于前几年的水平(见图表2)。2000年中国国防费折合为146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的5%,日本的30%,英国的40%,法国的48%,德国的64%(见图表3)。中国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也低于美国、韩国、印度、英国、法国等国家(见图表4)。
国防科技工业
中国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国防的基本需要,保障军事装备的生产和供应,提高国防现代化水平。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依靠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用较少的投入和较短的时间,建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基本满足了人民解放军从单一陆军向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诸军兵种合成军队发展的需要。在尖端技术方面,原子弹、导弹和人造地球卫星的研制成功,使中国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独立掌握核武器及空间技术的国家。在常规武器装备方面,中国已经实现了由仿制到自行研制的根本转变,有力地提高了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精干高效的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中国对国防科技工业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1998年3月,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成立。国防科工委作为国务院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部门,对国防科技工业实施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监督等方面的行业管理。1999年7月,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总公司等五个军工总公司改组为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航天机电集团、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等十大集团公司。通过改革,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优化结构和改善布局,精干军工队伍,增强平战转化能力,努力建立开放式的新军工体系。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坚持科教兴业,充分利用国家科技力量发展军工科研生产,加强与世界各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合作与交流,促进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研制,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步伐,努力为军队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的武器装备。同时,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大力推进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充分发挥军工行业的优势,优先发展民用核电、航天、航空和船舶等产业,实现军民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目前,国防科技工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
边防建设
中国有2.2万多公里陆地边界和1.8万多公里大陆海岸线,与周边20多个国家接壤或隔海相望。中国政府奉行睦邻友好政策,严格按照与相邻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陆地边界和拥有的海域实施防卫、管辖,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保卫边防、海防安全。中国主张通过谈判解决悬而未决的边界和海域划界问题,重视在边境地区建立互信机制,反对使用武力或采取激化事态的行动。中国已与大部分周边国家解决或基本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六十年代,中国与朝鲜、蒙古、阿富汗、巴基斯坦、尼泊尔、缅甸谈判解决了边界问题;九十年代,又先后与老挝、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越南等六国签订了新的边界条约或协定,重新划定或基本划定了边界。中国与老挝、俄罗斯重新勘定了边界,中哈勘界野外作业已经完成,中吉勘界已经启动,中越勘界即将展开。中国与朝鲜、蒙古、俄罗斯、缅甸、越南、老挝等国家分别签订了边境管理制度、建立相互信任措施、预防危险军事活动、开展边防合作等一系列条约、协定和协议,在双边或多边的法律框架内共同维护边界秩序,保持了边境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国大力发展与周边国家的各种合作关系,全国沿边、沿海地区目前有对外开放口岸200余个。
中国实行以军队为主,军地分工负责,军民联防的边海防管理体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边海防工作。中国政府十分重视边防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边防法律法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对出入境检查、口岸管理等工作颁布了专项的规章。边防管理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对广大边民的国界意识、边防观念、边防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反走私、缉毒等专项斗争,依法打击各种跨国、跨境犯罪行为。
驻军澳门
继1997年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又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履行防务,是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持澳门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1999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并自1999年12月20日正式施行。澳门驻军法规定,澳门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当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澳门驻军将遵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予以必要的帮助;澳门驻军的任务是,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办理有关涉外军事事宜,确保澳门的安全稳定;澳门驻军的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澳门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澳门驻军法还对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以及司法管辖等问题作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隶属于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主要由陆军部队组成,在机关编有少量的海、空军人员。驻澳门部队履行防务职责,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后,坚持依法驻军、依法治军、依法行事,严格管理,刻苦训练,严明纪律,全面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按照澳门驻军法规定,驻澳门部队与特区政府建立了正常的工作联系,还适时开辟接触澳门社会的渠道,增加了澳门市民对驻澳门部队的了解和信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将始终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有效履行防务职责,完成驻军法赋予的各项任务,为国家安全和澳门稳定与发展作出贡献。
军事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军队适应国家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贯彻依法治军方针,加强军事法制建设,逐步把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纳入法制轨道。
1998年以来,中国的军事立法速度明显加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为驻澳门部队依法驻军、依法履行防务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兵役制度。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修订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执勤条令》等40多件军事法规,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军队的各项改革,维护广大官兵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了300多件军事规章,推进了依法治军的进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中国军队已经形成了由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保卫部门构成的军事司法体制,对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分别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军事法院是国家设在军队中的专门人民法院,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军级单位的三级军事法院组成,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程序与普通人民法院相同。